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长春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推进各项产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产业发展资金“,是指按照长春新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服务业发展政策以及金融、 人才、科技创新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事业 单位支付的各类补贴、资助及奖励类资金。 第三条 本资金支持对象在长春新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且长春新区参与税收分成。 第二章 资金规模 第四条 本资金下设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 “服务业发展资金”、“科技创新资金“、“金融产业发展资金”、“人才发展资金“,总规模为10亿元。根据需要新设立的产业发展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长春新区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审核小组 (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对产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受理及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审核小组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担 任组长,由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开发区以及新区财政局、发改工信局、统计局、科创委、商务局、审计局、 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发改工信局。 发改工信局负责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政策兑现 工作,负责牵头审核企业投资完成情况;人才办负责人才 政策的兑现工作;科创委负责科技、金融政策的兑现工作; 商务局负责服务业政策中的商贸流通政策兑现工作;财政 局负责产业发展资金保障及财务核算,配合审核企业投资 完成情况;统计局负责核实有关统计数据;审计局负责配 合审核企业投资完成情况;法制办负责审核有关协议情况。 第四章 审核流程 第七条 产业发展资金由各开发区相关部门按照长春新区牵头部门的具体部署进行受理并初审。新区各牵头部门汇总并审核后,由审核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各牵头部门报主任办公会审定。主任办公会议纪 要下发后,由各牵头部门在新区财政请款后拨付至各开发 区,由各开发区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符合新区扶持政策的同类事项,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重复执行;涉及省、市、区共同承担相应扶持资金的,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关于政策兑现的时间安排,需要考核年度指 标类政策,每年兑现一次;投资补助类政策,达到约定条 件及进度,即可申请兑现;其它相关产业政策,原则上每年兑现两次;与投资主体有特殊约定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条 享受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在新 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长春新区。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 政策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暋支持对象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 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情况,须追回已拨专项 资金,并记入长春新区扶持对象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暋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长春新 区及高新区出台的原科技创新、金融、人才、知识产权、 文化创意、软件及动漫、服务外包等产业政策停止执行。 管委会与入区企业已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春新区产业发展资金审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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